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原告 黃銀和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 律師被告 王耀德
方衛健 陳志遠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耀德、方衛健詐欺案件(105年度訴字第7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勁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