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智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智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智附民字第26號原告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NewEraCapCompany,Inc法定代理人TonyTWSwaffield訴訟代理人 龐書樵 被告 楊家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審智易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曾鈴媖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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