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春華
徐體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第一審敗訴部分共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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