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55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 律師被上訴人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江雍正 律師 黃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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