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士軒選任辯護人吳尚道律師
葉慶人律師被告 洪啟惟
吳佳鴻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 吳韋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