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湘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俊傑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8,902,74
8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1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