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一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三一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乙○○原係甲○○之配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因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二十一時許,在臺中縣○○鄉○○村○○路○○○號住處,與甲○○發生口角,而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頭部外傷、左、右臉瘀傷、右嘴角挫傷等傷害(為併案傷害部分,業經甲○○撤回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此依甲○○之聲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於九十年二月七日以九十年度暫家護字第三二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令乙○○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與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甲○○為騷擾及遠離甲○○住居所、工作場所至少一百公尺。詎乙○○於前述民事暫時保護令核發後,竟不顧該保護令之禁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零時三十分許,在雲林縣○○鄉○○路國鈞加油站前,要求甲○○上車,因甲○○不肯上車,又拉扯甲○○之頭髮,徒手毆打其頸部及將甲○○之頭敲往地上,致甲○○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及皮下血腫等傷害(起訴傷害部分,同經甲○○撤回告訴),而對於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違反法院所為前述民事暫時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前開事實,業據被告乙○○坦白承認,其供認與告訴人甲○○於警察局警訊時及本院審理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二紙在卷可證,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於九十年二月七日以九十年度暫家護字第三二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令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有該民事暫時保護令一紙在卷可證,被告於該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生效後,猶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其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禁止規定自明,被告犯行明確,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與告訴人之關係、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本院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諭知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三、起訴及併案意旨以被告乙○○分別於九十年一月九日二十一時許,在臺中縣○○鄉○○村○○路○○○號住處,徒手毆打告訴人甲○○,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左、右臉瘀傷、右嘴角挫傷等傷害(併案部分),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零時三十分許,在雲林縣○○鄉○○路國鈞加油站前,拉扯告訴人之頭髮,徒手毆打其頸部及將告訴人之頭敲往地上,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及皮下血腫等傷害(起訴部分),其連續涉犯傷害罪,而第二次傷害罪行並與前述被告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然被告被訴連續傷害罪部分,業經告訴人當庭聲請撤回告訴,記明筆錄,並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此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人既以此部分與被告前揭有罪部分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即訴訟法上同一案件,合併起訴,並就其連續傷害犯行移送併案審理,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