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九日判決(八十四年交訴字第一一一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二月十日更犯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八十八年訴字第五八四號),並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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