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財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財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財聲字第三號
移送機關臺灣省菸酒甲○○嘉義分局法定代理人 許海岸 右列移送機關聲請沒入乙○之洋菸(九十年四月廿四日嘉局業字第一五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DAVIDOFF牌參萬伍仟包、MILDSEVEN牌參萬包、SEVENSTARS牌壹萬伍仟包(每包貳拾支)均沒入。
理由
一、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違反者,其菸酒類沒入之,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主文所示之洋菸為乙○物品,且均未貼專賣憑證,本諸首開說明,自應予以沒入。
二、據上論結,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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