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重利案件,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重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又因重利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康存真法官鄧晴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