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73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范玉峰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