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佑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竣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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