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王健煒 被告 葉政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2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偉達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