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2樓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叁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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