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淇選任辯護人廖慈怡律師
黃健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172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等2人皆為手機遊戲「第五人格」遊戲玩家,告訴人甲○○於遊戲內之暱稱為:7RD_黑貓,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凌晨1時30分,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乙○○」張貼文章:「希望各位不要跟這種人渣接觸,性別:男,名稱:黑貓,現在是 蓉蓉 惡女的舔狗,這個瘋子威脅前前任女友,會拿性命當籌碼威脅人,雖然說是別人的舔狗,但是對國中小的小朋友有點熱衷,類似戀童癖,本人長相看起來很像大叔」等含有不實及侮辱之言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告訴人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