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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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事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事聲字第64號異議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41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2、3項明文:「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98年度司促字第19467號支付命令事件,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8年8月25日裁定,並於同年9月1日送達異議人,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異議人於98年9月11日提出異議,嗣經司法事務官送請本院裁定,程序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㈠按支付命令為督促程序,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之準用,爰引該條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有違誤。又實務上均係在支付命令無法送達於債務人時,始命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俾能再行送達;且債務人之戶籍所在既未必等同其實際之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核發,顯然並不以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為法定要件。原裁定以異議人即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及自己最新戶籍謄本為由,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
㈡民間合會中已得標之會員俗稱為「死會」,尚未得標之會員
則俗稱為「活會」。死會會員在得標後每期所繳納之死會款均為固定,活會會員在得標前每期所繳納之活會款則視標金數額而有所不同,但活會會員在出標標得合會金以前,並無向會首或其他死會會員(即已得標會員)請求給付會款之權利,惟有在其得標以後始有取得該期合會金之資格,而可向會首或死會會員請求給付會款,此應為任何曾經參加民間合會者所應具備之常識或經驗。是以債權人當然須在得標以後,始得向尚未繳納死會款之其他死會會員請求給付會款。原審有「債權人既已得標,何以可向其他已得標之會員請求金額」之疑問,無非係在非訟程序中贅為實體審查又欠缺民間合會常識所致。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所列支付命令聲請之應行記載事項,其中既無必須記載「請求權基礎」之明文,原審竟以異議人未釋明上開疑問迄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為詞,駁回本件聲請,更有未合。
三、經查: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⒊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⒌法院。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再按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8條第1項、第509條亦有明文。
(二)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乙○○之姓名,及其地址台南市○○路○段○○○號,惟債務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均付之闕如,辨識當事人仍有不足,本院函請異議人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參照前開說明,要非無據。再者,支付命令,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雖非實體審究,仍應就債權債務關係存否為形式上之審核。異議人既主張該合會會首 黃美加 已於
97年11月間逃匿無蹤(參支付命令聲請狀),則該合會如何續行,形式上不無疑義,本院函請釋明,應無不合。
(三)督促程序,係對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僅依債權人之聲請,並不訊問債務人,祇憑一方的書面審理,對債務人頒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對於該命令不於一定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即賦與該命令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之「特別訴訟程序」(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判決要旨參照),異議人以之為非訟程序,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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