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具保釋放後,經合法傳、拘無著,且其亦未在監在押,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佐,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依照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彭慶文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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