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50號上訴人即被告廣盛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訴字第1050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515,1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