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惠祺 訴訟代理人 周宗德 被告 黃明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068號違反電業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對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068號,被告黃明賢違反電業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