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秀英 被告 黃俊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30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林坤志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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