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拆除障礙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蔡坤宏 訴訟代理人 蔡明聰 被告 呂水林 被告 呂煌誠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障礙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60元【計算式:24平方公尺×700元/平方公尺×6/30(障礙物所占土地面積)】,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