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宜宏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五、二四○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甲○○騎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而被告乙○○○則騎車牌號碼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友人即告訴人丙○○,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天津路交岔路口附近(被告兼告訴人甲○○係騎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太原路往北平路方向行駛,而被告乙○○○則係騎車搭載告訴人丙○○沿臺中市○○區○○路,由梅川東路往崇德路方向行駛)。被告兼告訴人甲○○及被告乙○○○二人均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被告乙○○○所騎機車之車頭撞擊被告兼告訴人甲○○所騎機車之左側車身,在路口發生車禍,造成二部機車均傾倒在地,告訴人丙○○受有右眼外傷性視網膜剝離、右踝骨骨折、右膝擦傷二點五乘以二公分及二乘以一公分、右踝擦傷一乘以一公分、右手多處擦傷等傷害,而被告兼告訴人甲○○則受有腹壁擦挫傷、左膝及左足踝擦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丙○○、甲○○分別訴請偵辦,因認被告甲○○、乙○○○均犯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丙○○、甲○○分別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以書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二紙存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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