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23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葉玉琴 債務人耀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柒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叁萬貳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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