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7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務人蔡火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9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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