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山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
右原告與被告山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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