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二八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王增瑜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趙家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