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二八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王增瑜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趙家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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