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6號聲請人和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0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11月25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0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宏孚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98年10月5日│34,782元│X0000000│││1│司 陳建賢 │行│││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