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何君豪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綾┌─────────────────────────────────────────────┐│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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