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而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而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㈢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而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15日、4月又15日確定;㈣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而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㈤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而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嗣並經聲請就所犯㈠之罪所處之刑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2月,並與所犯㈡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再與所犯㈢、㈣、㈤之罪經聲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3月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3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在99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5月12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174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0年8月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0年7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