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三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
九O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扣案之威而鋼六十四瓶,業經台北關稅局處分沒入
確定,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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