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炳順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緝字第
385號被告王炳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另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已罹於追訴時效,將不予另行偵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已改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成績書附卷可稽,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王炳順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403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併此敘明。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一│粉紅色圓形錠26顆│(經鑑驗含甲基安非他命、 硝甲西 ││││泮成分)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1月13日管檢字第093000││││2566號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91號││││卷第25至26頁)│├──┼────────┼───────────────┤│二│淺綠色圓形錠41顆│(經鑑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氟硝西││││泮成分)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1月13日管檢字第093000││││2566號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91號││││卷第25至26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