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莊燕慧 被告 黃龍益 上列被告黃龍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12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