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23號清算人 廖苑汝 即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1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股東會會議記錄(含出席簽到表)等件為據,請求准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備查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9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訂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98年8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832838240號函准予公司解散登記在案,並經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35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又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1年6月21日清算完結,並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股東會會議記錄(含出席簽到表)等件為證,則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
388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