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蔡繁錡 被告 徐佳澤
張顥舋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9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文俊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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