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依岑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依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依岑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另經法院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刑2年8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57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5月確定,而受刑人前已入監執行,曾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於民國110年6月8日假釋出監,嗣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後,經同署審核結果仍認受刑人符合假釋條件,上開核准假釋應予維持等情,分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8444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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