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富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嗣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934號判決確定。現經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4月,業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確定,受刑人前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並於110年6月2日假釋出獄,嗣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受刑人因刑期變更,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結果,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條件,上開假釋應予維持,檢察官乃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
110年度中簡字第934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1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84510號函、110年7月16日字第11001684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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