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3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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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3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志勇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前面補充被告林志勇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為:「林志勇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37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1行「25分」應更正為「20分」;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5之證據欄內記載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各1份」應補充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5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後段應補充:「又被告有如前開補充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持西瓜刀砍傷告訴人,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犯後之態度及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西瓜刀1把,為被告所有用以傷害告訴人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2304號被告林志勇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勇於民國106年4月14日22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巷○弄口,因屢鳴按喇叭而與附近住戶 賴坤佐 起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從車廂內取出其所有西瓜刀1把後朝向賴坤佐揮砍,致賴坤佐受有右大拇指、11公分左大腿撕裂傷之傷害。嗣經警獲報後到場處理,並扣得林志勇所有上開西瓜刀1把。
二、案經賴坤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林志勇於警詢、偵查中│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之供述│人賴坤佐發生糾紛,其並││││有拿出西瓜刀之事實。│├──┼────────────┼───────────┤│2│告訴人兼證人賴坤佐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指訴及具結證述││├──┼────────────┼───────────┤│3│證人 吳守居 於警詢、偵查中│被告有持刀向告訴人揮砍│││之具結證述│之事實。│├──┼────────────┼───────────┤│4│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出具之│告訴人受有上開所述傷害│││診斷證明書1份│之事實。│├──┼────────────┼───────────┤│5│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為警到場處理後查獲上情│││錄表、現場照片各1份│,並扣得西瓜刀1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扣案西瓜刀1支,為被告所有暨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檢察官簡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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