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8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約定自95年1月份起,每月27日繳付本息一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一日,至109年12月27日全數清償。詎僅繳付本息至99年5月即未再依約還本付息,依貸款契約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目前尚積欠本金601,01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於94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並約定自95年1月份起,每月27日繳付本息一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一日,至101年12月27日全數清償。詎僅繳付本息至99年5月即未再依約還本付息,依貸款契約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目前尚積欠本金164,01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601,016元│99年5月27日起至│百分之2.46│99年6月2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64,012元│99年5月27日起至│百分之4.04│99年6月2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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