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廿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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