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24號原告 謝塗明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 律師被告 吳富桂吳枝深 之繼承人
吳淑如 即吳枝深之繼承人
吳婉禎 即吳枝深之繼承人
吳幸香 即吳枝深之繼承人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維翔 即吳枝深之繼承人被告源合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涵羚 訴訟代理人 藍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9日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之建物,原告是否為所有權人、有無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及其之請求權基礎等均有疑義,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求慎重,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說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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