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8號104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 謝同生
羅燕雲 被告 王本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0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本華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