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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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黃燈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星明 、 林黃桂蘭 、 林靜枝 、 黃敏瑛 、 黃明霖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6萬6111元【計算式:(1735.24㎡+1213.88㎡+3913.11㎡)×5800元/㎡×4907/18124+10070.3㎡×950元/㎡×4907/18124=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6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系爭土地之現況照片(含共有人之占用情形、地上建物、四周交通狀況等),以及被告林星明、林黃桂蘭、林靜枝、黃敏瑛、黃明霖等5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