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澤清選任辯護人王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澤清業於民國104年5月
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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