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承浤(已歿)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7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渣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壹玖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承浤於民國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2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4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殘渣袋1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2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4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頁至第10頁背面),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殘渣袋1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保字第26號,驗餘毛重0.1915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6年度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6年10月12日慈大藥字第106101252號函附鑑定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證(警卷第7頁至第10頁、第11頁、第14頁、第12頁至第13頁、偵卷第24頁),其上既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整體即與毒品無異,為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已滅失,無庸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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