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語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109年8月4日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惟本院嗣認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法律意見已經修正,應為被告利益進行法律適用,有再行準備程序確認之必要,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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