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貞夙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蘇貞夙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債權人清冊(紅、綠色聯單)「正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106年所得資料。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 蘇陳麗花 是否現受聲請人扶養?如受聲請人扶養,則每月支出扶養費用若干?另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請說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姓名、每月收入及每月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並提出蘇陳麗花戶籍資料、財產所得資料。
(三)聲請人表示105年4月至107年2月間從事彩卷行之代班人員,每月薪資約1萬元,惟據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職業工會繳費收據顯示,聲請人投保薪資為2萬7,600元,則請提出該期間之薪資收入到院(如薪資袋、條或薪資匯款之帳戶交易明細表及提出切結書或僱用人書面資料等)到院供參,並請敘明實際收入與投保薪資落差之原由。另據聲請人表示自107年3月起失業無工作收入,請說明目前是否已任職?如有,請說明於何公司任職(請敘明公司名稱、地址)、每月薪資若干及提出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袋、匯款之帳戶交易明細等證明資料);如無,亦請敘明未任職之理由。另聲請人表示居住臺南市,惟投保單位為「『高雄市』運動彩券從業員職業工會」,其說明其原因。
(四)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六)請說明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除聲請人已提出者外,如有其他以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類及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保險資料,投保之商業保險共計8筆,請分別敘明各保險每年繳交保險費若干?目前保險準備金若干?並請提出繳交費用相關證明。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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