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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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原告 楊肇容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被告張 元貞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 律師被告 張明森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黃士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張元貞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由被告張元貞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為被告張元貞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張元貞如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二造及訴外人即原告之母 施懿德 均為中台禪寺 惟覺 和尚弟子。被告張元貞利用原告及施懿德對惟覺和尚崇敬之心,模仿惟覺和尚口吻假傳惟覺和尚意旨,使原告誤以為惟覺和尚附身於被告張元貞傳訊指示原告出資設立研發治療癌症藥物之公司,作為中台禪寺外護機構(以下簡稱為外護)濟世,故著手設立 巨燊 生技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巨燊公司),原告於民國99年6月18日起至101年11月15日止之期間內,依被告張元貞虛傳惟覺和尚關於成立巨燊公司歷次指示(如何時應拿出金額若干之資金),前後出資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資金為原告原有財產及原告以成立外護為由向施懿德籌募而來)購買土地及機械、興建廠房,俟公司設立登記、硬體設備建置均完成後,原告在巨燊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被告張元貞為總經理,被告張元貞藉詞惟覺和尚指示原告或施懿德均不適合具名擔任巨燊公司經營階層,否則會有危險,應由被告張明森擔任巨燊公司負責人較妥等語,安排被告張明森擔任巨燊公司董事長。被告張元貞覷準原告對惟覺和尚崇敬之心,假藉傳達惟覺和尚意旨,使原告投入超過100,000,000元之資金設立巨燊公司作為外護護持惟覺和尚,復以惟覺和尚屬意為由使被告張明森擔任巨燊公司董事長,被告2人因而均任高階職位實際掌控公司從中牟利,準此,被告張元貞之行為顯屬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意思形成自由,使原告誤信被告張元貞所述為真,而投資超過100,000,000元成立巨燊公司,嗣巨燊公司結束營業,原告投入資金付諸東流而受有損害,又被告張明森若未與被告張元貞同謀,豈會受被告張元貞指定擔任董事長,顯見被告張明森就被告張元貞之詐騙行為有同謀或客觀行為關連共同,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於10,000,000元之範圍內請求被告2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1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張元貞則以:被告張元貞本身具芳療、中醫方面專長,與原告相識後,原告曾提供數支健康食品配方與被告張元貞研究,被告張元貞提出若干修正建議,經測試修正後配方對身體健康、氣血循環有顯著幫助,原告遂邀請被告張元貞參與籌設中、預定作為外護之巨燊公司,該公司將生產經被告張元貞修正後命名為「 沁露 」之食品配方,如經營有成將回饋中台禪寺。而原告先前受惟覺和尚推薦擔任平雲山都度假飯店此外護機構之總經理,當時該飯店董事長為被告張明森。因二造皆為中台禪寺弟子,原告遂介紹被告2人相識。巨燊公司成立過程中覓地、興建、發包等事宜,均由原告一手包辦,然因原告繼父所經營公司生產商品性質與沁露相同惟效果遠遜,沁露若上市將對原告繼父經營之公司造成重大衝擊,原告唯恐繼父知悉其正著手研發經營生產沁露,遂決定由原告擔任巨燊公司副總經理,掌握巨燊公司資金運用、人員調度等一切營運事項,被告張元貞則技術入股巨燊公司,並暫時擔任巨燊公司負責人,負責專業教育訓練,待公司穩定營運後,再由原告指定之人或施懿德擔任公司負責人,因被告張元貞不擅公司經營,且基於對原告之信任,遂同意原告作法。豈知巨燊公司廠房、機器齊備並投料生產沁露後,原告不知何故自103年中即不曾出現在巨燊公司,預定揖注之資金亦未投入,不久原告繼父出面表示要對被告2人、巨燊公司提告,果不其然原告隨即對巨燊公司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要求將登記於巨燊公司名下之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以下簡稱為1089土地)回復為原告所有,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定。而被告張元貞於原告不進巨燊公司後未久,為躲避前夫家暴而向巨燊公司請假,年後聽聞巨燊公司無力負擔開銷即將結束營業遣散所有員工,前往公司欲瞭解情況,竟遭被告張明森、張明森之弟 張海清 、張海清女友 張子筠 (被告張元貞之妹)禁止被告張元貞進入公司,後巨燊公司結束營業,原告先前所投入資金扣除購買硬體設備費用後已所剩無幾,然巨燊公司尚積欠眾多債務,被告張元貞為公司股東、前曾擔任負責人、掛名執行長、為巨燊公司借款債務保證人,巨燊公司債主尋被告張明森、原告無著,要求被告張元貞處理債務,被告張元貞並曾遭債權人挾持毆打,實為本件投資最大受害人。被告張元貞虔誠信佛,原為敏感體質,偶有感應,內容均為勸誡眾人發心向善,絕無指示原告成立公司情事,且原告與被告張明森相識在先,均曾擔任外護機構管理階層,對於中台禪寺外護事業結構熟稔,且與惟覺和尚互動密切,被告張元貞豈有可能假冒惟覺和尚之名指示原告成立外護並指定被告張明森擔任董事長,實係原告指定被告張明森擔任巨燊公司董事長,私下並有股權分配協議,而被告張元貞相關印章、資料均已交與原告,故被告張明森擔任巨燊公司負責人程序由原告辦理,被告張元貞對原告安排亦認合理而未加質疑,由被告張明森擔任巨燊公司董事長一事與被告張元貞無涉,原告、被告張明森係為將巨燊公司虧損推由被告張元貞承擔,方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被告張明森則以:被告張明森未曾勸誘原告投資設立巨燊公司,亦係受被告張元貞假借「老師」、「南極仙翁」之名義,要求被告張明森出名擔任巨燊公司名義負責人,原告曾勸被告張明森擔任巨燊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張明森屢經勸說,始應承之,然未曾參與公司管理營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四、二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為巨燊公司副總經理,被告張明森為董事長,被告張元貞為總經理。
㈡於99年間,原告為研發治療癌症新藥先後陸續出資籌設巨燊公司,並於同年5月間完成設立登記。
㈢原告自99年6月間至101年11月間投入巨燊公司款項及匯入被
告張元貞帳戶之款項如巨燊公司明細分類帳及匯款憑證所載(即原證6)。
㈣原告、被告與訴外人 林枝輝 於99年3月27日簽具切結書,約
定「巨燊公司開辦期間由被告張元貞擔任法人代表,協助公司順利完成初期任務。公司財務收支需經原告母親施懿德同意方可動用公司經費,並由原告及林枝輝負責任務執行的進度。於100年底或101上半年完成初期任務之時,被告張元貞同意無條件變更法人代表為施懿德」。
㈤原告與被告張明森簽立協議書,約定「巨燊公司負責人變更
以被告張明森之名義掛名擔任,公司資產所有權及相關權利義務仍由原告擁有及承擔。原告及被告張明森同意巨燊公司股東原告楊肇容原持股比例20%轉移被告張明森之名下,公司股份所有權仍有(應為由之誤寫)原告擁有及承擔」。
㈥原告於100年12月19日向訴外人鴻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購買
1089土地,當時原告即委請 李澤昌 建築師事務所處理土地及其上建物相關事宜,嗣原告於101年12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巨燊公司名下。
㈦原告於巨燊公司設立後,以自己或巨燊公司名義分別委託李
澤昌建築師在南投縣埔里鎮規劃設計興建廠房及向相關廠商購買機器設備。
㈧原告嗣於103年間就上開1089土地對巨燊公司提起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訴訟,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該判決嗣未據原告上訴而確定,該確定判決理由內並認定「徵諸上開證據,可知最初係由原告(即原告楊肇容)、證人張元貞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張明森三人協商由原告提供系爭土地與被告(即巨燊公司),嗣後系爭土地移轉、過戶事宜均由時任被告公司副總經理之原告辦理」。
㈨原告於巨燊公司設立後有參與公司經營事宜。
㈩被告張元貞於103年8月1日前往原告臺北市○○○路○段○○○
巷○○弄○○號3樓家中探視原告,並與原告及原告母親施懿德對話,該次對話如原證7之錄音譯文。
被告張明森與原告於巨燊公司成立之數年前即分別擔任平雲山都飯店之負責人及總經理。
五、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因被告張元貞訛稱惟覺和尚附身傳旨,其遂依言投資超過100,000,000元成立巨燊公司作為外護,意思表示形成過程自由受侵害,被告張明森係被告張元貞假傳惟覺和尚意思指定擔任巨燊公司負責人,故被告間就被告張元貞之詐欺行為應有共謀或行為關連共同,應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連帶賠償原告10,000,000元等語,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如此本件爭點厥為:㈠被告張元貞是否有虛傳惟覺和尚意旨要求原告出資成立巨燊公司作為外護之行為?如有,被告張明森就被告張元貞該行為是否有行為客觀關連共同或主觀共謀?㈡被告等是否應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連帶賠償原告10,000,000元?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張元貞假藉惟覺和尚附身傳述話語,其因而誤
認被告張元貞所述應出資成立巨燊公司作為外護及關於巨燊公司成立過程細節(如資金調度)等言語,確係惟覺和尚指示,而投資設立巨燊等語,為被告張元貞否認,就此部分待證事實,原告除親自到庭接受訊問外,復聲請傳喚證人施懿德到場,另提出錄音譯文2份為證,內容分別為:
⒈原告到庭陳稱伊於89年12月14日皈依成為惟覺和尚弟子。被
告張元貞於97年間曾2度至臺北找伊吃飯,席間被告張元貞提到打坐時可以接受花精或惟覺和尚傳送之訊息,也可以看到惟覺和尚在家裡走動。後被告張元貞稱接獲惟覺和尚訊息要求原告成立巨燊公司作為外護供養惟覺和尚,伊因而向同為惟覺和尚弟子之施懿德籌資成立巨燊公司,在巨燊公司籌備過程中,被告張元貞曾提及成立巨燊此事由惟覺和尚一手主導,山上法師均不知情。嗣選任巨燊公司法定代理人時,被告張元貞稱惟覺和尚指示若由原告或施懿德具名經營巨燊公司,將會有被繼父發現之危險,故由被告張元貞擔任巨燊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張元貞表示僅其一人可接受惟覺和尚訊息,惟覺和尚並特別交代被告張元貞其會接受訊息之事不可向外人透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9至210頁)。
⒉證人施懿德到庭結證稱早在99年美國佛門寺十週年慶時,被
告張元貞就在伊美國家中傳達惟覺和尚指示。之後被告張元貞傳達惟覺和尚指示,要求伊等成立巨燊公司作為外護弘法幫助病苦眾生,而被告張元貞所述事項與伊護持中台禪寺理念相符,況且被告張元貞姊妹亦為中台禪寺法師,沒有理由不相信被告張元貞,故依言為之,原告、伊與妹妹共拿出280,000,000元成立巨燊公司。而巨燊公司成立過程皆由被告張元貞傳達惟覺和尚指示進行,被告張元貞傳達惟覺和尚指示時,會先依惟覺和尚傳法方式傳述一段佛法激起伊等慈悲之心,再具體分派事務與各個人等,並定下完成期限,如何人應在何時拿出多少資金、何時應購買土地、設備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1至212頁)。
⒊原告提出其與施懿德、被告張元貞於103年8月1日之錄音譯
文則記載:「被告張元貞:…我就說 傳施 (施懿德法名)從昨天在這方面,老師講完那些話,包括我在回想在這方面,和尚講的那些也好,老師講的也好,我只是比較替你傳施擔心的就是說,我們今天在這當中聽和尚或者是老師這麼久,我從來在這方面從來沒有聽到和尚這麼在這當中嚴厲講過像這樣子,所以我想說傳施你究竟在這當中,包括我做的這個夢,現在是你人生當中最重要的關卡來講,你怎麼會有這個想法,你今天在這方面來講,你會來想說在這當中你付出的這個錢在這方面來講,你要瞭解多少…」、「被告張元貞:我說是不是這樣子你才起煩惱,因為你現在沒有錢,你才在起煩惱說,你在這方面現在究竟佈施了多少,你要查,現在目前工作怎麼做,包括你自身怎麼做,你瞭解嗎,我在這當中要瞭解就是說,你為什麼為突然有這麼大的障礙,我是作夢夢到你這個大的魔障」(見本院卷一第102至103頁)、「施懿德:每一次你(指被告張元貞)說什麼我只有盡力達成,我也沒有講過什麼,然後最主要是說,因為我自己經營過企業,而且我也是兢兢業業從小開始的,那我是沒有辦法瞭解說老師或者是老和尚指點的是說,為什麼要弄這麼大的一個場面,真的,我不懂」(見本院卷一第104頁)、「被告張元貞:這個都是和尚外護當中來講,我們全部都已經貢獻給和尚了。施懿德:ok,就是這個問題,我之所以會提問,就是因為你知道這3年多,因為我跟 傳徽 (即施懿德配偶、原告繼父)的問題,搞的我是心力交瘁,那因為當時應該說巨燊之所以會變成埔里藥廠這一邊,之所以能夠成就其實最早是因為 傳啟 (即原告)跟我講說要買地,然後要蓋藥廠,當時好像也有釀酒廠,因為其實當時我就想,那時候你們也擔心說我賣了房子的錢,萬一又被傳徽外面的 小三 搶走了或者怎麼樣,其實我當時有一個原則,我就想說那也好,埔里我自己的娘家在那裡,埔里我也很喜歡,老和尚又在那裡,中台又在那裡,那個傳啟跟我講,我就想像說也不錯,如果自己在那裡有一個藥廠,巨燊工廠其實是這樣開始的…當時一開始,就我知道的是用傳啟的名字買,所以我也沒有想很多,我就一直匯一直匯,反正你也知道,當時就是這樣子」、「施懿德:…我那一段時間簡直就是昏天黑地,根本就沒有時間去想那麼多,所以我房子賣了,我錢出來我就趕快轉走,看傳啟說匯哪裡,譬如說匯巨燊或者說元貞你的戶頭,或者說誰的戶頭,我就都匯那裡…」、「被告張元貞:…我現在要跟你講的就是說從前和尚要開始做外護,包含我們幾十年工作,我們總共4家公司,我們總共東留、 源臻法兒頤展 也是我自己花精乘載下來這部分都是給和尚在這方面做外護,董事長全部都是總裁,都不是我們,你瞭解嗎,和尚這樣講,我們就這樣做,我們在這方講都不是我們,那所以在這整個過程當中來講,老師叫我們怎麼做,和尚叫什麼怎麼做,全部一起在這方面的緣起來講,當時是那個時候想說為什麼這部分就是因為你的發心,和尚在這當中,老師讓我們把 德裕伸 變成你的事業來講,巨燊在這個部分來講的話,這個整個是和尚的公司,和尚也講到,就是說以240,000,000這個部分來講的話,讓你代理這個沁露,要我們把德裕伸在這個部分做起來,包含老師指示到最後要上櫃的部分,這個都是你的,但是我們這一次聽到你在這個當中說要查你這個錢,巨燊在這個部分來講,連我們在這個部分來講也都不是我們的錢…」、「被告張元貞:傳施其實在這方面,就像老師昨天講的你是一個心性在這方面本來就是很單純的人,但是你今天會起這個,無名的煩惱來講,我覺得這也是我在夢境裡面夢到這部分,也像老師講的,因為這個要成就這麼大的一個眾生事來講,不要講你,你看和尚怎麼這麼厲害,我在打七當中我滿滿的感恩和尚,為什麼,從7月29號告訴我,我嚎啕大哭,決定要再為了一個外護再重新結婚的時候,7月2號回來當天聽到他這樣跟我講,我沒有一點情緒,沒有一點嫉妒,沒有一點生氣,只有達到和尚講外護當中來講,他很重要」(見本院卷一第107至109頁)、「被告張元貞:…我才去跟總裁說你(指施懿德)怎麼打2通給我,他說你(指施懿德)也打給他,他說你(指施懿德)要查帳,我說如果你們不相信我的話,那我就不要做了,我說我每一條錢,都是老師和尚告訴我,一筆一筆怎麼做,傳啟知道整個過程,我說只有我在這方面來講,我這樣有問題嗎。施懿德:不是,我不是說查帳,搞了半天我其實是很富有的,因為你知道我的個性,真的,我可以拿我幾十年前的帳本給你看,你看這3年多我就忙著跟傳徽那樣弄,然後錢匯出去什麼我通通都會有整理」(見本院卷第110頁)、「被告張元貞:…和尚就講說,大陸這邊如何如何,講了大概10幾分鐘後,突然就講到你(指施懿德),這個傳施你看看他現在,就是你聽的那些,完了之後我就說,原來是這樣子,我就回想起我禮拜三做的那個夢,我就沒有跟總裁講,我就想說,老和尚說這樣子,那應該不是你的問題,我你應該不是純粹要查帳,我覺得這個是障礙,因為和尚這樣講…。施懿德:不是,我不是要查你的帳,我的個性是這樣的,因為現在好不容易一回神,我的意思是說房子賣了多少錢的時候,我自己可以抓抓,但是有一些部分我從哪裡匯進來的時候,我沒有空去做紀錄。被告張元貞:我那時候就想說,和尚的帳還有和尚的這個公司,在當中來也不貪任何一毛錢。施懿德:不是,還有另外一點就說,就像你講的你們東留也變成和尚的。被告張元貞:我們全都知道,全部都是和尚的。施懿德:全部都變成和尚的外護,然後就是被告張明森當代表,代表和尚。被告張元貞:我們本來都是老闆的,我們全部都在 張董 事長中。施懿德:那現在名字通通改成被告張明森的。被告張元貞:全部都是,從一開始在2年前的時候就已經改了。施懿德:那因為這個過程我不知道,你知道嗎,我完全不知道,因為傳啟他也沒有跟我講,我只知道說一開始他要買地,原先是有她的名字,用傳啟的名字買,要幹什麼幹什麼,然後蓋廠。被告張元貞:傳啟的名字,剛開始的時候,老師提醒我說都是和尚的意願,我們都是供養和尚來講,是提醒我們說,因為這個廠蓋起來的時候,就要注意為什麼,是她的名字就很危險,不能用她的名字,所以那個時候才用公司的名字,巨燊的名字,才換過來用巨燊的名字,所以這個整個過程上面來講,我們都很清楚,我們在這當中來講的化,也是老師和和尚當時來講,這個公司由誰代表,他們代表和尚的福報…。施懿德:沒有,我想要理清的是,因為傳啟這些年來,他真的根本就沒有跟我講過幾句話,然後他跟我講話的時候都是說今天要多少錢多少錢,你知道嗎,他找我的時候就是要錢。被告張元貞:我知道,也是因為這樣,所以真的是你很不可思議,那包含我們都已經猜測方面傳啟有跟你講這些。施懿德:沒有,我就是通通都不知道。被告張元貞:所以這一次和尚開示完的時候說傳施,我想到我禮拜三的做的那個夢,想說那可能在這方面可能不是你,純粹現在是因為障礙的問題,所以我完全心都定下來,下來之後總裁就說,那這次趕快約你們來講,和尚有另外的開示…」、「被告張元貞:…所以這個種種在講,我說我在這個當中來講,我恍然大悟,就是說傳施為什麼會這樣子,因為你那時候在業裡面的時候,你講那些話,我都替你擔心,單是你現在一心懺悔來講,那個業也是消了,我說我擔心的是在這方面來講,傳施在這方面恍然大悟,不是你今天在查錢,而是你的障…」(見本院卷一第111至112頁)「被告張元貞:
…說這沁露240,000,000,那個時候在這方面老師跟和尚這邊就有提到,說你所在這方面發心出來都是在外護當中來講,所以代理這次240,000,000」、「被告張元貞:…所以在這當中來講的話,我們才說你(指施懿德)的福報好大,老師還幫你規劃了德裕伸,在這部分來講都是你的股份,和尚只佔一部份而已,我們所有的公司來講,全部都是和尚的。…我說我禮拜三夢到了,他說你不知道,我上個禮拜三居然在這方面,我在山上,和尚就在那裡等我,問傳施,我說你有沒有跟傳施講,他說沒有,他昨天沒有跟你講?施懿德:沒有。被告張元貞:他沒有跟你講,他有跟傳啟講。施懿德:講什麼?被告張元貞:禮拜三。施懿德:禮拜三?被告張元貞:我作夢那一天,和尚在山上好像就站在那個地方等他。施懿德:等誰?被告張元貞:等總裁。施懿德:張明森?ok。被告張元貞:對,一開頭就講,傳 施傳啟 呢?你們現在外護做的怎麼樣,他說和尚在這方面有交代一些事情,叫他跟會長講…」、「被告張元貞:他(指被告張明森)說和尚好像在等他,旁邊都沒有人,這樣子,他就跟他聊,聊起我們這些事情,我說禮拜三我夢到了,他一低頭就問傳施傳啟,他現在工作做得怎麼樣,現在外護這方面做的怎麼樣,還要跟和尚報告…」、「被告張元貞:我想到了禮拜三做的那個夢,我就跟總裁講,和尚不是禮拜三也找我了,我說那一定是這個,你(指施懿德)跟傳啟目前的障礙,我說像這樣子,我們就應該跟傳施好好講…。施懿德:我會傳簡訊給張先生,其實因為我自己也經營過事業,我自己都是由小而大做出來的,所以我就真的不懂為什麼一開始場面要擺那麼大,其實像臺中公司我也沒有去過。被告張元貞:你要知道,就像總裁講的,他說你跟傳施做過公司,和尚擺的場面那麼大,負責人是我,所以要擔心的應該是說,為什麼,但是我說你一念信心,我知道,和尚在20年前就跟我講,包含這一次他外護出來告訴我囑咐我要怎麼樣,我是不擔心,我是相信和尚,所以我在這方面這當中做這個位置要做什麼,拿我的印章去蓋我都很放心,是和尚說你是我的宰相耶,在這個方面叫我做這個位置,我說在這個當中來講,你有沒有問清楚,你要不要再問和尚一下,叫我坐這個位置,她說回去問了,所以你看我都沒管啊,我很相信啊,剛開始要做成這麼大的部分,你看和尚蓋的道場,我就問他說,和尚為什麼要這樣,他說你就問和尚不然就問老師,老師就講,你看和尚,人家要蓋道場,30年、50年,和尚10年蓋起來的,老師已經講過了,外護在這方面道場來講,只給我們3年到5年,我們現在已經過了2年多了,瞭解嗎」(見本院卷一第115至116頁)、「施懿德:…傳啟他一句話都沒有跟我講,然後所謂的外護…那至於什麼時間轉變成外護,傳啟他是一句話都沒有跟我講,我通通都不知道」、「所以這當初只要是外護和尚的這個部分來講,我們供養佈施來講,都以張董為董事長,只有在這方面來講,像你德裕伸這部分你是最大的股,你瞭解嗎,但是當時有請老師在這方面講,因為這個是為你們盧家做的,只有30%我記得是代表和尚 三寶 的,你瞭解嗎,那個時候老師就有提到,和尚就有提到,因為張董代表和尚的福報,那就用他的法定代理人…」、「施懿德:沒有,我不知道,他(指原告)完全都沒有跟我講,我也搞不懂,本來我想要買的都是用傳啟的名字買的,然後到什麼時間點,怎麼有都變成巨燊。被告張元貞:地也是巨燊的。施懿德:那巨燊的組成就變成了誰?被告張元貞:就是總裁代表老和尚。施懿德:就是張董代表老和尚。被告張元貞:對。施懿德:因為變成說我本來是買給傳啟。被告張元貞:當時在這方面來講,就講說你的240,000,000的佈施供養就是代理沁露這一支,在這方面的代理金,你發心的這個部分,就是和尚做這些的外護,包含巨燊這部分,是和尚在這方面的工廠,做的種種外護的部分。施懿德:240,000,000的合約我也是不太清楚,因為一切都很匆忙。被告張元貞:也是他們的,所以這個部分,直到這一次其實你這樣也好。施懿德:我必須要搞清楚。被告張元貞:沒有,既然是這樣子來講,我覺得已經好了,因為和尚也這樣講,就說你們前前的發心你也業消了,消業了業了,那畢竟在這當中來講,接下來如果說未來在這個當中來講,和尚在這方面只讓大眾發心不讓大眾投資,但是因為你現在搞清楚來講,我覺得就是和尚講這個錢就是要還給你的,每一分一毫錢全部都要算出來,但是我相信和尚在這部分只是要我們清楚,就是說你的發心前前福報功德還是在,但是在這個當中,240,000,000,包含你所有的一毛錢一分錢都出去來講,包含德裕伸部分來講,那就是全部都向和尚在這方面去處理了,在外護去處理,你的錢到時候就全部拿回去,就這樣好了,因為包含之前傳啟在這方面佈施供養的這些全部都拿回去」、「被告張元貞:他是老師和和尚的只是,就是說這一次要給你,不是要給會長的。施懿德:沁露。被告張元貞: 白標沁露 就是要給你的,240,000,000的部分,那所以在這當中來講的話,你這240,000,000的代理金來講,和尚就種種,不管是工廠、公司,現在說外護,每個單位的運作,所以這個來講,都是和尚在這方面指導,我們也這樣,我只是各領執事來講,我想說傳啟所領執事,我們在這當中就各做各的,各自在各方完成做的,那她應該跟你報告,因為每一次錢匯出去,你要很清楚才能夠放心」、「被告張元貞:老和尚和老師要幫你,卻讓我們兩個做的要死,你還有沁露240,000,000…」、「被告張元貞:所以這個當中來講的話,我就說你真的在這方面福報很大,直到你這次,和尚這樣講,我就想說,你當初拿這個錢,我心理就覺得說我為什麼要被質疑,為什麼我會以這個執事,為什麼會這當中來講,不相信我,我的錢拿到哪裡去,是在這當中來講,我哪裡做的不對,我都是照著和尚老師講的做,我們借的每一分錢他都非常的清楚,我在這個過程當中,當然他這次拿這個房子來借,是我跟他講說,我們現在怎麼辦,和尚和老師也講說,10,000,000美金這個部分,年底進來,和尚他做了一些投資…」(見本院卷一第118至120頁)、「施懿德:可是因為傳啟他通通都沒有跟我講,因為我總是要知道到底是怎麼樣,然後為什麼突然之間巨燊變成是掛張明森董事長的名字。被告張元貞:從一開始就這樣子,就是老和尚在這方面那個時候指定的都沒有變,都是外護代表…」(見本院卷一第122頁)、「被告張元貞:
從一開始我們外護開始的時候,和尚和老師在這邊,傳啟都知道了,包括在這方面,代表和尚,我們所有的公司全部都換到董事長這邊,我們每一家公司都是董事長的部分,所以這樣來講,我們大家也覺得說這就是和尚外護的道場或者代表和尚來講,我們也都從來沒有任何異議」(見本院卷一第125頁)、「被告張元貞:…他說和尚會做一些安排,所以在於所謂的未來,老師我 龍天 在這方面,我們供養佈施,這1,800,000,000美金來講,就是要供養和尚在外護單位,包括巨燊的公司,在海外部分要進行推動…那護持和尚來講,你這個錢拿到山上來講,和尚根本就得不到,和尚也沒有辦法做他的事情,為什麼,因為以後佈施供養都零,他們都看得到,現在所有的外護單位在這方面來講的話,通通沒賺錢,通通在賠和尚的錢,你知道嗎,所以在和尚講的,他們也不做,所以現在我們這個道場,我們這一些人在這個部分來講,可以藉由龍天,藉由和尚在這方面來給我們開示指導,我們才可以做到和尚講的,把企業做起來,和尚要多少,我們全部都來負責,全世界以後可能供養都沒有了,全部都是在這巨燊這方面,我們要來完成…」(見本院卷一第128頁)「被告張元貞:…和尚已經看到了,現在山上的現實,有多少的功德主起心動念,所以以後的供養是零,以後眾生要在這方面發心的福報是零,傳施你知道嗎,所以和尚才給我們3到5年,把外護整個單位的公司全部都做起來,不是張董的,也不是我的,也不是你的,也不是傳啟的,我們是代表和尚外護的,我只不過是好像和尚外護單位普津裡面的執事,我是這個執事而已…」、「被告張元貞:我們跟傳啟一路來,你說為什麼他這麼大的信心,他一關一關這樣子,和尚或者是老師來幫他…」(見本院卷一第129頁)、「被告張元貞:所以這個部分他都會跟郭先生來做簡報,所以這個部分就沒問題了,還有藥理這個月就出來了,埔里在這方面現在正在進行,那其他的講到所有的品質各方面等等來講,他全部都把資料準備好,那我的專業部分來講,之前就已經準備好了。施懿德:你看這麼多的,你一個人接訊息,指導這些。被告張元貞:沒有,有時候和尚還會找總裁回去,在這方面講…」(見本院卷一第131頁)。
⒋由該譯文內容可知,施懿德因原告向其籌募成立巨燊公司之
資金,而陸續投資240,000,000元,惟不解為何公司伊始即投入如此鉅額資金,且其對資金流向用途不明感到不安,更甚者,巨燊公司廠房坐落土地原為原告名下,嗣卻易名,巨燊公司董事長亦由被告張明森擔任,施懿德至此方驚覺對於巨燊公司動向一無所知,因而有意查帳,被告張元貞以夢到施懿德有魔障(夢境內容可見本院卷一第123頁),方對金錢感到憂心,在夢中惟覺和尚對施懿德亦頗有責難,況且自身(指被告張元貞)為何放心將印章等重要物品交出、原告何能對巨燊公司經營深具信心,皆因巨燊公司係依和尚指示一步步成立營運之外護,每一筆錢都是在惟覺和尚指導下開銷,巨燊公司等同惟覺和尚經營之公司,至於巨燊公司廠房坐落土地易名一事,係因惟覺和尚認土地在原告名下「很危險」,巨燊公司雖由被告張明森擔任董事長,然被告張明森即代表惟覺和尚,故施懿德所有一切資金皆是供惟覺和尚弘法用,施懿德甚有福報,惟覺和尚已為施懿德將一切安排好為由,安撫施懿德,欲消去施懿德查帳意圖等情事。
⒌原告與被告張元貞103年8月5日之錄音譯文則載述:「被告
張元貞:…因為我說傳施在這方面來講因為我有打電話給他…我知道在這個部分來要先和傳施這邊還有你這邊,我們要怎麼處理圓滿這個部分,因為他已經鬧到山上去,這個部分來講的話我剛剛只是跟他(指施懿德)確認,我說你(指施懿德)有沒有在這方面告訴會長說 傳禾 (即被告張元貞)接和尚訊息,他(指施懿德)說你(被告張元貞)不是不是在這方面每次開會的時候都有講,我說但是我只有接老師的訊息,我沒有在會長面前接過和尚的訊息」、「被告張元貞:…我說和尚已經跟我講說天仙液的人到山上在這方面來問,法師說張明森董事長在這方面來講是和尚叫他來做這些外護,傳禾在這方面接和尚的訊息,這很嚴重的耶」(見本院卷二第14頁)、「被告張元貞:他在這當中來講居然講說如果有被冤枉我們就到和尚的面前去講,你覺得在這方面到和尚的面前去講有用嗎,在這個當中來講,我們就只能在這個當中來講只能講說他當時傳啟在這個部分當著和尚的面在這個當中,他就說當時是我們跟你之間的合作在這方面做哪一些事情,因為這個有樣代理講義是在這個部分確實有簽了這個之後,所以在這個部分來講的話假如說我們要做這件事情發心就外護的我們怎麼可能在這方面來講去講說這個是和尚交代的…那我們硬咬著在這個當中來講的話這個就是當時代理金就是240,000,000來講的話,傳施在這方面來講他能夠怎麼樣呢,那你說我們接和尚的訊息在這個部分來講即使你說我講和尚的部分來講我說這個不是我講的,你們從哪裡錄的我也不知道,你覺得在這方面來講山上能夠拿我怎麼樣呢,能夠在這方面拿張董怎麼樣呢,確實只是合作上的糾紛,你懂我意思嗎…」(見本院卷二第15頁)、「被告張元貞:傳啟,你說在這方面來講的話傳施這樣有沒有很嚴重,不管以前你前期的努力,包含和尚給他做的種種安排是他自己葬自己,…已經給你的沁露一個240,000,000來做和尚外護當場…在這個當中把自己的路砍斷也把會長跟郭先生現在在這方面和尚講的一樣合作的姻緣全部都砍斷了。原告:那現在怎麼辦。被告張元貞:現在我跟你講你只能在這方面打電話給他,在這部分講說傳施你在這部分來講的話你一定和尚講就到此為止,你這部分來講的話你山上你怎麼講他要先讓你知道,你這方面才知道怎麼圓,不然會長這邊跟郭先生這邊來講這邊就全部到此為止了,這方面另有安排,他們只要在這個當中必須要保護和尚,和尚在這個當中沒有交代,我們從頭到尾就一直要在這方面賣給傳施240,000,000的糾紛,從頭至尾,傳啟你也知道不過因為傳施他不知道,所以他會引起種種煩惱因為你現在在生病所以不瞭解這部分,你瞭解嗎,然後這樣講我跟總裁這樣講對我們來講在這個部分只是一般的糾紛,至於他講說我接和尚各方面訊息各方面來講這個我就沒有,我從頭到尾我也不知道這些事情,我沒也沒有這樣子做這些事情,我們只能這樣子,你懂我的意思嗎…。原告:我懂。被告張元貞:四兩撥千斤了,但是到時候如果有必要人家會問你的時候,那傳啟你怎麼講。原告:會問我什麼事情。被告張元貞:問你說傳啟那在這個當中來講像傳施講的說這個部分張董在這方面是和尚叫他去外面做外護,所以跟你之間的合作,還有傳禾都接和尚有沒有訊息這件事情。原告:誰會來問我這個啊。被告張元貞:沒有啊,到時候在這方面傳施要在這方面法師在這方面對質人家就會來問你,和尚問說你現在怎麼講,一邊是傳施一邊是代表和尚這邊我們啊,和尚問說你現在怎麼講,你要怎麼說,因為這個過程上面就是傳禾跟張董這邊跟你這邊接洽的,那現在在這邊一邊是傳施,傳施講的或說傳禾跟張董這邊來講你們純粹是生意上的關係,那你怎麼說,和尚說如果現在人家問你你要怎麼回答,因為你要知道我們要做所有後面在這方面跑流程,因為傳施在這方面來講你要知道他頭腦不清楚他這樣一鬧在這當中來講到時候人家一定針對這方面來問你,和尚問你怎麼說,你怎麼說和尚就知道在這方面後面要怎麼來圓這個部分,一定會有人這樣問你,當著傳施的面還有我們的面在這當中來問你傳啟在這當中來講究竟是怎麼樣,如果傳施到此為止講說可能是他誤會…這件事情就到此為止就沒有了,但是如果說他繼續鬧下去,到最後這部分他不惜要到和尚面前去對質的話,他鬧到山上山上也在這兩天要公告來撇清的話,這個部分來講的話到時候如果說在這個部分人家要來問你你怎麼講。原告:怎麼現在變成都是我的事情。被告張元貞:…不是說問你的事情,和尚現在是看我們,如果在這個當中我們要保護外護繼續這樣子做,在這個當中你的回答在這個部分很重要是和尚能不能讓傳施繼續做,如果你的回答是『是啊』,在這當中來講從頭至尾都是傳禾接訊息,我們從頭至尾我們都是覺得和尚在這個部分要做外護,以這個部分來講那和尚在這個當中就必須要把這個全部都斷了,如果說你的回覆就是因為傳施在這方面不清楚,我來指示在這方面要發心做外護,在這個部分讓他知道我們自己認為和尚那麼辛苦我們自己要做外護那也跟傳施講了,所有事情都是你在處理,240,000,000在這部分直接匯出來都是代理金,所以這件事情來講傳施不清楚,我前一陣子因為生病住院他自己私底下瞭解就有種種誤會,這樣來講的話如果說你這部分沒問題了,在這個當中來講的話傳施硬咬著也沒用了…我在這個部分來講和尚要我講的就是我打死在這方面就不會承認我就說沒有這件事情因為我們合約清清楚楚,不曉得為什麼會這樣子,傳啟可能現在也生病了,這整件事情都有合約公司也都照著公事公辦這樣子,他就叫我這樣講啊,他說那這樣來講他說這樣來講到此為止,老和尚就會安排我們再去找誰…我在這當中來講就是我只要這話是和尚講的,我只要在這部分來講不管你怎麼講和尚都會告訴我怎麼講,我就打死說就是照著合約就是公事公辦這樣子,在這當中都白紙黑字就只有這樣子而已,其他事情我不知道啊,沒有這件事情,通通沒沒有來講為了要保護和尚通通都沒有,你懂我意思嗎,這個部分來講現在就是和尚要我問你傳啟在這個部分來講如果說傳施糊塗下去走到那一步來講你會怎麼走,你會怎麼講…。原告:可不可以我不要講。被告張元貞:到時候人家如果問你的話你怎麼不要講,傳啟中間這都是你跟傳禾,傳施都不清楚來講傳啟在這方面究竟是怎麼回事,因為我一定是照著和尚還有老師跟我講的…現在是傳啟在這方面來講的話,你怎麼講,你懂我意思嗎,現在是人家在這樣說,所有從以前到現在都是傳啟你跟傳禾在這方面,張董在這個當中也不管事,都是你們兩個處理那現在來講你們是管事人,那傳啟在這部分來講你是傳施的女兒,你最清楚也都是你經手,那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原告:傳禾老實說我們一開始是要做外護,那就很簡單啊,那就是做外護。被告張元貞:對啊,那在這當中來講人家就會問你說單做外護那就像傳施講的都是傳禾接訊息然後說是老和尚說的你們才會做外護嗎。原告;不是啊,一開始是我本來就是要發願做外護了啊。被告張元貞:對啊,和尚說你講這樣很好,但是怎麼會有傳施講在這方面來講什麼張董說在這方面是老和尚說這個做外護這些部分,這些的錢都是他出來的,那他說這個是和尚在這方面交代的,這個是怎麼一回事。原告:不是和尚交代的,是本來出發點要做外護傳施也ok啊,後來演變是傳施自己的看法,後來我也不清楚他的看法是什麼。被告張元貞:和尚說你真的是很聰明,和尚說傳啟你這樣就圓滿了,你就這樣子沒有什麼問題了,現在就是傳施的問題而已。原告:因為你剛剛問了很多問題我就想不通,可是我想到最出發點就是本來就是協助和尚做外護,就這麼單純。被告張元貞:對啊,但是在這方是傳施現在把事情搞大啊。原告:傳施也認為說做外護是很好啊,他沒有錯啊。被告張元貞:但是在這當中他就咬定說因為在這部分是傳禾接訊息,和尚說這樣做,這樣做,傳啟你才把錢拿出來在這部分來講…」、「被告張元貞:…因為我只有針對老和尚剛剛跟我講我在這邊趕快打給傳施問他說第一個有沒有跟會長講這些事情,說我接和尚的訊息…」(見本院卷二第15至19頁)、「被告張元貞:現在是傳施的障礙傳施的問題,所以你應該要在這方面你跟傳施講和尚這個演練都跟我們演練完了,我們在這方面大家會怎麼講,他最好對這個部分來講他自己要三思,這件事情就此打住」、「被告張元貞:老和尚還講說事情到此為止,之後錢進來的時候錢都還可以還給他,他現在來講如果不要搞到最後來講的話我們跟會長繼續這樣做他是一毛錢都拿不回來」(見本院卷二第20頁)。
⒍而據上段錄音譯文內容得知,施懿德欲上山(應指中台禪寺
)詢問相關人等所投資之240,000,000元下落用途為何,被告張元貞先行電話詢問施懿德有無在原告繼父面前提及會接收惟覺和尚訊息情事,施懿德甚感疑惑,因被告張元貞開會時都會提及接收惟覺和尚訊息情事,被告張元貞回以未曾在原告繼父面前接收惟覺和尚訊息,與施懿德通話完畢後,被告張元貞隨即與原告聯絡稱已與惟覺和尚傳過訊息,為了保護惟覺和尚及外護事業,首先請原告制止施懿德,不要上山將事情公諸於眾,如不果,則原告為施懿德女兒,必受他人詢問施懿德投資金錢究竟供何使用,此時原告應避免提及被告張元貞會接收惟覺和尚訊息,巨燊公司即被告張元貞接收和尚訊息後依訊息內容而成立作為外護等情事,否則原告如宣稱「這當中來講從頭至尾都是傳禾接訊息,我們從頭至尾我們都是覺得和尚在這個部分要做外護」,一切將付諸東流,反之,原告如在眾人面前稱施懿德就投資一事不清楚,所有事項都以合約為依憑,施懿德所質疑投資240,000,000元下落僅為商業糾紛等語,事情照舊,而惟覺和尚已告知被告張元貞無論如何都要一口咬定施懿德爭執事項為商業糾紛,被告張元貞為保護惟覺和尚不會承認有惟覺和尚傳訊一事,並在原告楊肇容回應被告張元貞模擬他人提問內容時,均未提及惟覺和尚傳訊指示成立外護一事甚感滿意(惟原告回應話語真意是否如字面所示,不在此部分認定範圍),頻頻以「和尚說你講這樣很好」、「和尚說你真的是很聰明」、「和尚說傳啟你這樣就圓滿了」等語稱許原告,待原告知曉被告張元貞意圖後,被告張元貞即以「所以你應該要在這方面你跟傳施講和尚這個演練都跟我們演練完了,我們在這方面大家會怎麼講,他最好對這個部分來講他自己要三思,這件事情要就此打住」、「事情到此為止,之後錢進來的時候錢都還可以還他…繼續這樣做他是一毛錢都拿不回來」等語要求原告轉知施懿德等情。
⒎復經本院函詢中台禪寺巨燊公司成立相關緣由、惟覺是否透
過他人與二造溝通聯絡等事項,該寺函覆略以:中台禪寺從未涉入在家信眾事業俗事,該寺及開山方丈惟覺和尚從未指示任何人成立巨燊公司作為外護機構,亦未曾指示被告張明森作為巨燊公司負責人,該寺及惟覺和尚並無特別聯絡信眾之需求等語,有該寺104年11月18日中台寺字第10411001號函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89頁),由此可見惟覺和尚並無傳達訊息與二造或指示成立巨燊公司作為外護之舉動。⒏將上開證據相互參照,即可推知被告張元貞確有向施懿德、
原告偽稱可接收惟覺和尚訊息,並藉「惟覺和尚所傳訊息」使原告陸續出資(來源為原告自有財產及向施懿德募集而得,而本院卷一第22頁至31頁之巨燊公司明細分類帳、匯款單中以原告名義出資者超過10,000,000元)成立巨燊公司作為外護、對巨燊公司財產營運多方指示等行為。如此被告張元貞方會在施懿德欲查詢資金流向時,一再以施懿德有魔障致對金錢掛礙、夢中惟覺和尚對施懿德護持外護一事甚為關心、錢都是惟覺和尚的、自身(指被告張元貞)所經營公司亦貢獻為外護事業、為經營外護犧牲婚姻、惟覺和尚對施懿德已有安排等植基於惟覺和尚個人佛法修為及人格魅力之理由,安撫施懿德;嗣被告張元貞知悉施懿德將至中台禪寺向相關人等追查240,000,000元流用途時,隨即聯絡原告請其勸阻施懿德,復稱已與惟覺和尚聯絡而與原告協同串供,要求原告如遇他人詢問巨燊公司成立始末時,避免提及巨燊公司係被告張元貞接收惟覺和尚訊息而成立,在原告回答內容符合被告張元貞預期時,即冒惟覺和尚名義稱許原告,末並以如施懿德不到此為止錢將拿不回來一事要求原告轉知施懿德相脅之,欲藉此使施懿德不至中台禪寺將巨燊公司係依惟覺和尚傳訊而成立之外護一事曝光於眾。
⒐被告張元貞辯稱原告欲成立巨燊公司作為外護,先遊說施懿
德出資,後邀集被告張元貞合作,然因巨燊公司經營不善,原告為迴避責任而推諉被告張元貞負責,並引述證人林枝輝證述「被告張元貞說惟覺和尚說要發心,但並無具體指示應如何行事;施懿德希望我幫忙做研究,所以我有簽切結書(本院卷一第8頁)」、錄音譯文內容「施懿德:至於什麼時間變成外護,傳啟他是一句話都沒有跟我講,我通通不知道」、「原告:一開始是我本來就是發願要做外護」等語,認成立巨燊公司為原告本意,非被告張元貞誘騙原告成立巨燊公司等語。惟被告張元貞所引述證人林枝輝之證詞,至多證明施懿德有邀請林枝輝參與藥物研發,就巨燊公司最初成立緣由是否被告張元貞假傳惟覺和尚意旨使原告出資設立無涉。而被告張元貞所辯原告以成立巨燊公司作為外護為由向施懿德募資,為卸責而推諉與被告張元貞等語,由103年8月1日、同年月5日錄音譯文內容觀之,已足徵被告張元貞確有虛傳惟覺和尚意旨使原告、施懿德認知為成立外護而投資巨燊公司之行為,況且資金係由原告向施懿德募得,如此被告張元貞何須不斷以宗教理由安撫施懿德勸阻追查帳目,待知悉施懿德欲將投資巨燊公司一事公諸於眾後,隨即與原告聯絡要求阻止施懿德或幫忙掩飾,勿令惟覺和尚曝光,蓋最不樂見施懿德追查帳目者應為原告,而非僅通曉技術事項之被告張元貞,然被告張元貞卻積極主動勸阻施懿德追查資金流向,本應積極遮蔽之原告於錄音中反不斷以「怎麼現在變成都是我的事情」、「可不可以我不要講」(見本院卷二第17頁、第18頁)之無謂態度回應被告張元貞請原告隱匿事實之要求,故被告張元貞此部分所辯不符常情。又原告所稱「本來就是發願要做外護了」等語,僅能得知原告成立巨燊公司目的在於作為外護,至於原告是否先成立巨燊公司,後再邀請被告張元貞加入,即不得而知,是被告張元貞執此辯稱原告非受其誘騙成立巨燊等語,即非可信。
⒑被告張元貞固稱施懿德為原告之母,所為證詞均係聽聞原告
轉述,原告對施懿德多有隱瞞,此見施懿德於103年8月1日錄音譯文中一再表示對於巨燊公司為何變成外護並不清楚自明,故施懿德證述勢必有所偏頗不可採信等語。然觀103年8月1日譯文,被告張元貞對施懿德詳細交代巨燊公司成立緣由、未來展望、發展方向、名下財產及法定代理人更迭原因、施懿德投資金錢之用途、所得福報等事項,施懿德更因而讚嘆被告張元貞「你看這麼多的,你一個人接訊息,指導這些」,如此何能謂施懿德之證述均係聽聞原告轉述事實而為證述,況且本院就施懿德證述內容僅採擷關於被告 張文貞 自稱轉述惟覺和尚訊息部分,此部分情節與卷內證據亦無衝突之處,是被告辯稱施懿德證述不可採等語,尚屬無據。
⒒至原告主張被告張明森受被告張元貞假借惟覺和尚指示成為
巨燊公司代表人,故被告張明森就被告張元貞上開虛傳惟覺和尚指示行為,應有共謀或客觀行為關連共同,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等語,惟縱被告張明森確受被告張元貞偽傳惟覺和尚意旨受薦為巨燊公司代表人,然觀諸卷內證據,未見被告張明森積極爭取此職或參與、介入巨燊公司營運情事,錄音譯文中縱有提及被告張明森,亦係被告張元貞片面提及被告張明森代表惟覺和尚,據此不足認被告張明森就被告張元貞上開行為有共謀或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其所欲保護之法益為「表意者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之自由」,且所稱詐欺行為,係指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不包括就行為對象(事或物)之特性為不實或誇大之陳述,欲以價值判斷影響表意人決定自由之情形。至不真實之事實是否重要而有影響意思之形成,應以該事實與表意人自由形成意思之過程有無因果關係為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8號判決意旨參照)。因被詐欺而訂立買賣契約,受詐欺之當事人固得於民法第93條所定1年之除斥期間行使撤銷權,設該詐欺行為已具備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縱令受詐欺之當事人未於法定除斥期間內為撤銷權之行使,仍非不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債(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8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張元貞虛傳惟覺和尚訊息,使原告誤認成立巨燊公司作為外護等語係出於惟覺和尚指示,而投入超過10,000,000元為巨燊公司購置土地及設備等情,業經認定如上,而原告所投入資金固實際用於購置土地及設備,原告並參與經營巨燊公司,然觀原告係因誤信被告張元貞虛傳之惟覺和尚指示而出資,此處所謂「惟覺和尚指示」實係原告投資成立巨燊公司之最重要且具影響力之關鍵因素,此觀上開2份錄音譯文中(見本院卷一第102至133頁、卷二第14至21頁),被告張元貞幾未提及巨燊公司技術優勢、產業前景、成本控管等關乎產業競爭力之重要因素,反係不斷以惟覺和尚做好一切安排,沁露由施懿德代理、國外資金會進來等言語作為論述主軸,亦即巨燊公司持續經營之根基均賴惟覺和尚神機妙算,施懿德抱怨雖為巨燊公司金主,原告卻甚少對其提及巨燊公司狀況,並以「傳啟他很護持老和尚的,只要聽到說是為老和尚做事,你就知道他那個拼命的勁,他拼死拼活,一心一意就是要護持老和尚」等語描述原告對惟覺和尚崇敬之心,「惟覺和尚意向」於原告心中重要程度可見一斑,如此被告張元貞對原告偽稱出資成立巨燊公司作為外護係出於惟覺和尚意思之行為,自屬原告於形成是否出資成立巨燊公司之意思形成過程中,對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原告陷於錯誤,注資成立巨燊公司,如此被告張元貞上開行為與原告決定投資巨燊公司之意思決定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意思表示形成自由受被告張元貞故意以違反善良風俗之詐欺行為侵害,因而決定投資至少10,000,000元成立巨燊公司,巨燊公司成立與否繫於「惟覺和尚指示」此單一因素,然嗣後證實此屬子虛烏有之事,無人欲繼續經營,巨燊公司因而結束營業,原告投入資金血本無歸,則原告所受損失與被告張元貞詐欺行為間自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據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張元貞賠償10,000,000元。
㈢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張元貞損害賠償,核屬未定期限之給付,而原告就本件無確定期限、無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而本件被告張元貞於104年4月10日收受起訴狀繕本,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故原告請求被告張元貞給付自10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張元貞給付10,000,000元及自10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原告及被告張元貞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二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九、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張元貞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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