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梁倚逢 原告與被告 梁清雄 、 梁桂銘 、 梁靖瀅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11,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