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黃玫瑰 被告 曹植沛 原告與被告曹植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計算式:5,400+3,000=8,4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慧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