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 黃麗莉
李春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法扶律師)原告等與被告 吳立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5,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8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等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等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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